近期,浙江省通报多起涉嫌干扰污水处理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将每周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对各地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1、丽水市松阳县某不锈钢杯集中废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运用在线监控数据分析、采样检测比对、现场检查取证等手段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污水处理厂进水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总磷指标超过4mg/L,远高于1mg/L左右的日常平均指标。松阳分局第一时间组建专项检查组,出动30人次根据污染物特征对5家涉总磷排放企业开展统一采样检测。
4月15日,检测结果显示,某不锈钢杯集中废水处理公司出水总磷浓度为250mg/L,超标31.25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
该企业主要业务为收纳4家企业不锈钢杯电解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执法人员重点对厂区处理及排放设备进行检查,通过溯源摸排发现排放口总磷监测设备损坏,导致企业未及时发现超标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4月16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47万元。
2、绍兴市诸暨市某印染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该案件为运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研判的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合突击侦办、查获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初,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通过查看诸暨某印染公司废水历史自动监测流量数据,发现自2021年3月以来,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一直存在规律性波动的异常现象。经进一步查看数据,发现该企业自2020年年底以来日均污水排放量逐步增加,至2021年3月,日均污水排放量增加了近50%,但其相应污水处理设施无扩容改造行为,故判断其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021年4月6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联合诸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情况与数据研判分析情况一致。经连夜询问调查,查明该企业自去年年底以来,因业务订单量增加,污水排放量超出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该企业采取人为操作提升泵和总阀控制污水浓度,使得自动监测数据cod浓度始终保持在170mg/L左右,而实际采样检测为343mg/L,超标1.7倍。
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3、绍兴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在线视频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结合在线监控数据比对、在线视频分析、现场检查取证办理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2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根据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远程污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和在线视频发现案件线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外排泵出口管道处设有一处旁路,接一根带阀门的UPVC灰色管道,污水站上端有同样材质的灰色带阀门管道垂直延伸至离地约1米的位置。
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污水站灰色带阀门垂直管道内透明水体采样,经检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968mg/L严重超标,透明水体经检测COD浓度为16mg/L,两者浓度相差较大。同时调取该企业历史在线监控数据,在3月18日该企业的外排废水COD浓度存在突然变小的情况。通过对在线监控数据比对、在线视频分析、当事人的询问及现场检查取证固定的证据,证实该印染有限公司委托污水处理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目前已刑事拘留2人。
4、舟山市海洋产业集聚区某食品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案
该案件为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研判精准侦破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网上巡检,发现位于海洋产业集聚区的某食品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相关污染物浓度值严重偏低并保持恒值,废水排放量在傍晚至凌晨明显增大,经过多日数据关联分析、科学比对,初步判定企业涉嫌违法排污。
4月6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布点蹲守,同时通过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指挥中心陆海统筹系统实时监控,线上线下协同响应,于当晚现场抓获企业偷排废水行为。
经初步调查,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受该食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企业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将排污口内的自动监控采样设备移放至清水桶,致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监测到偷排的废水,在线数据严重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4月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经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4月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5、临安某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2021年4月底,执法人员通过“环保码”智能分析模块输出线索、异常数据复盘、视频联动回溯等技术手段,发现临安某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执法人员未到现场,已基本锁定证据,等待环保、公安联合研判。
2021年5月10日,市执法队会同属地执法大队联合两级公安,出动执法力量10余人对该案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经查明,该企业因产能提升导致水污染物指标升高,超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站班长与厂长商议采用清水稀释和拔除采样管的方式避免数据超标,并伙同操作工多次采用清水稀释和拔管插瓶(将采样管拔出插入清水瓶中)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非法排放超标废水。
6、杭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环保码”智能分析锁定线索,非现场执法查获的一起典型环境犯罪案件。
2021新年伊始,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例行打开“环保码”平台查看排污企业预警“情报”,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pH、总氮数据在前日凌晨超标后迅速回落,同时排放流量加大。
执法人员立即回溯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多名员工相互配合在排污口、在线监测站房进行插拔采样管、闲置监测探头等操作,致使在线数据失真,以此掩盖超标排放事实。某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执法人员未到现场,已基本锁定证据,等待环保、公安联合研判。
员工进入在线监测房插拔采样管
该行为已违反了《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月3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执法开展收网行动,2名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7、台州市临海市某化工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该案件是一起企业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极其淡薄,企图通过更换监测样品的方式篡改人工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临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海市涌泉镇的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人员在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一瓶白色瓶盖塑料瓶和一瓶棕色玻璃瓶样品,并将两瓶样品放置于废水处理设施搅拌池周边,随后对废水处理设施搅拌池进行采样,采样完成后却发现在废水标排口采集的白色瓶盖塑料瓶样品被打开过且塑料瓶的瓶盖由白色变为红色。
经调查询问,查明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操作工私自将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的两瓶样品瓶中的水样倒掉,再将自来水加入到样品瓶中进行稀释。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该操作工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4月2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0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杭州生态环境、邢台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