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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合规负面案例

2021-05-10 15:30来源:第一环保网浏览数:2036

01江苏某公司无证排污案


2018年1月18日,盐城市环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某公司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1月23日,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30日、2月7日,执法人员两次复查发现该公司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于2月1日、2月7日两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9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30万元。


5月7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的行为作出按日连续计罚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50万元。


02唐山某公司超标排污案


2021年3月8日,唐山某公司焦炉烟囱脱硝烟尘和氮氧化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3月1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12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超标排污行为处罚款80万元。


03河北某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2021年3月13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北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人员人为干扰6号160平米烧结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导致3月5日、3月9日监测数据失真。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2020年度唐山市重点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检查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20年以来环境违法行为多发频发受到行政处罚,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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